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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出台!莲都工业经济扶持新政策“33条”打包来袭
征稿热线:0578-2555 111 2555 222秀山丽水网 2019-11-14
日前,莲都区制定出台了《莲都区进一步提振生态工业发展的意见》。新出台的工业经济扶持政策和以往的政策相比较,呈现了“补助范围扩大、补助力度加大、限制条件放宽”这三大特点具体是怎样的?

特点一:补助范围持续扩大



在原有政策只针对投产后企业再次购置设备进行补助基础上,新政策首次将新办制造业企业的设备投资纳入技改补助范围,并把腾笼换鸟企业和入驻万洋低碳智造小镇企业纳入补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技改补助面。


特点二:补助力度不断加大



正式投产三年内实现上规企业奖励金额从15万元翻倍至30万元;技改补助比例从6-10%提高到10-15%,单个企业补助最高额从300万提高到500万;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从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新增隐形冠军奖励,其中隐形冠军企业奖励30万元、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奖励10万元。


特点三:限制条件适度放宽



对于企业享受政策的环保限制做了适度调整,给部分受到轻微处罚的企业享受政策的机会。原政策明确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企业有污染物超标准排放行为的不能享受扶持政策,新政策调整为企业当年发生2次及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享受。


莲都区进一步提振生态工业发展的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企业上规模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投产三年内上规的企业奖励30万元,投产三年后上规的企业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上台阶 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6亿元、8亿元、10亿元,且年实际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新增纳税贡献奖 对上年实际上缴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实行新增纳税奖励: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上缴税收为基数,
✦ 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增长率达20%以上的企业,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80%奖励给企业;
✦ 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增长率达25%以上的企业,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90%奖励给企业;
✦ 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增长率达30%以上的企业,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100%奖励给企业。

开展优秀企业评选 开展“十强工业企业”、“外贸优秀企 业”评选活动。参评对象为莲都区属制造业企业。

十强工业企业:根据企业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 纳税贡献、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四个指标按照各25%权重,综合评选出我区十强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外贸优秀企业:进出口总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评选为外贸优秀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争创“隐形冠军”,被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引导企业转型升级
支持企业设备投入
新办制造业企业经发改或经商部门核准备案,并配合向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在项目投产后前两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内新购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不含税价,下同)在300万元(含)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3%补助; 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4%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制造业企业技改项目经区经济商务局 核准备案,并配合向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在项目投产 两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后新购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企业“机器换人”
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 执行),按设备购置款20%奖励。本项奖励为独立的鼓励企业加强设备投资的政策。

支持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
经批准实施的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扩大生产用房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容积率达到当时执行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相关行业标准以上的,通过验收后给予新增生产性用房每平方米30元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通过省级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示范企业审核验收的给予5万元补助。新获得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奖励,区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视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
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 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给予企业每个项目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个项目。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万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的补助;对其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应用
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属企事业法定代表人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0.2万元的补助。其他专利奖励和补助参照市政府专利奖励现行政策执行。

支持企业与名院名校名企共建创新载体
(1)区本级企业自主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创建的技术研发中心、创新服务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创建经费补助。

(2)引导企业走产学研合作新路子,鼓励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技术依托,支持企业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对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达成实质性合作,给予实付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和设计、咨询服务费的3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力促企业项目投资
支持新办企业
项目投产第一年亩均税收(指企业当年的纳税总额,土地面积以土地出让面积为准,下同)达到5万元/亩时,按企业当年的地方贡献数额标准奖励给企业;

项目投产第二年亩均税收达到6万元/亩时,按企业当年超过6万元/亩部分的地方贡献数额标准奖励给企业;

项目投产第三年亩均税收达到7万元/亩时,按企业当年超过7万元/亩部分的地方贡献数额标准奖励给企业。新租赁入园企业投产后两年内上规模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享受同等政策。

加快闲置厂房处置进度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土地和闲置厂房,对正式投产三年内实现上规的企业,在企业正式上规次年,给予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数额标准全额奖励。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鼓励我区工业、商贸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对运行1年以上且该独立电子商务企业成功培育成限上企业并纳入统计局统计的,给予原有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民营企业嫁接外资
未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现汇工业外资项目,其注册资本金经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到账后,按每1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非现汇投入的实际利用外资按现汇投入的5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凡与全球500强和行业巨头等著名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和并购的,加倍奖励。

鼓励自营出口
对工业企业自营出口的销售额,基数内(上年数)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超基数部分给予2%的奖励。流通企业按生产企业的50%标准予以奖励,且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获权出口的生产性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加大市场拓展力度
工业企业参加区级以上政府和市级以上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产品展示(展销)会,给予摊位费的50%补助(已享受政府补贴项目除外)。

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对2019年1月1日后分离设立且上限纳统的服务业企业,第一年按其经营活动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收入部分的80%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的90%奖励。


六、促进企业两化融合
鼓励信息化投入
单个项目信息化投入3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信息化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两化融合试点
鼓励企业开展国家贯彻“两化”深度融合管理体系试点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或贯彻“两化”深度融合管理体系试点企业、项目等, 一次性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奖励。对市级及以上“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工业企业,经审核确认年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

鼓励企业上云
鼓励本地云服务商开展本地企业上云服务工作,对当年度单个企业与云服务商签订云服务合同,并经省经信部门认定为当年度上云企业的,按每家通过上云企业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云服务商财政补贴。该条款适用2017年以来的莲都区上云企业(其中2017年当年适用除开发区和绿谷信息产业园区外的市区上云企业),补助不受安全生产、环保、税收等条件限制。

对列入省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七、推进企业品牌建设
加强品牌培育
对当年首次获得浙江名牌产品和丽水名 牌产品的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和5万元。对当年首次获 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首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荣誉的企业,奖励10万元。

鼓励标准化创建
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丽水市地方标准和莲都区地方标准规范的主要起草单位,每一项标准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和丽水市地方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每一项标准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并经实施的单位,奖励5万元;

对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并经实施的单位,奖励2万元。获省级、市级标准创新企业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提升管理水平
当年首次通过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0 (GB/T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022000 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GB/T28000(OHSAS18000 )系列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半年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当年首次通过IS010012测量管理体系3A级以上认证,实施半年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企业,奖励3万元。

鼓励“浙江制造”
对当年首次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产品奖励20万元,同一家企业同年度多个产品首次通过认证的,第二个产品奖励10万元,第三个产品开始每个奖励5万元;

对当年首次通过自我声明评价模式获得“品字标”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授权证书的产品奖励5万元。

对“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每一项标准奖励20万元,对“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每一项标准奖励5万元。


八、强化企业人才支撑
重视企业经营者、员工子女教育
在义务教育阶段,“十强工业企业”、“外贸优秀企业”、上年纳税额200万及以上、实际投资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建项目企业的副总经理及以上 的高管人员,以及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凭所在园区管委会、区经济商务局证明,由区教育局安排到城区公办学校就读,其他企业经营者、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按教育局相关规定执行。

组织规上企业家进行体检及建立健康档案
组织规上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企业推荐1人)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费用为1100元/人/年,并由相关医院统一为他们建立健康档案, 提供医疗跟踪服务。


九、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完善服务企业工作机制
建立区领导和涉工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重点企业制度,扎实开展“精准帮扶企业、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行动,采取“企业提、主管部门议、政府定、部门办” 的工作交办方法,一年至少召开两次企业家座谈会,定期听取企业家的建议意见,及时破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难题。

建立重点企业培育制度
建立经主管部门认定的规上企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集中资金和资源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进 行重点帮扶,全力培育一批名企、名牌、名品。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人力社保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对企业多做服务和指导,处理好“执法和服务”、“严格和适度” 的关系。

加大金融机构对企业信贷支持
加大金融机构对工业、商贸流通业、服务业等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改进信贷服务,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改进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制度,由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对金融机构服务进行评分,综合考核总得分后三名的金融机构不纳入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名单,考核结果向市人行、市银监、市金融办及市级分行通报。


十、附则
扶持对象和条件
在我区税务登记、依法纳税、账证健全、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和商贸企业,其中当年发生2次以上(含2次)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污染犯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 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予享受本意见有关奖励(补助)政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除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项目投资、开拓市场和品牌建设外不得享受其它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助。2019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土地出让的企业参照原政策《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提振生态工业发展的意见》(莲政发〔2017〕10号)享受第十、十一条建设进度奖励及填方补助政策。

一般限制性规定
企业可以同时享受本意见和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按奖励(补助)金额最高项执行。企业享受政策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区本级财政贡献总额,其中企业上规模、转型升级、创 新发展、项目投资、开拓市场、两化融合、品牌建设、企业家体检奖励不受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额限制的规定。

相关指标解释
本意见的企业上缴税收指企业己缴纳入库税款所属期为每年1-12月份的税款总额,计算企业地方财政贡献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额,以税务部门统计的入库数据为准。本意见的企业投产年份认定,企业上半年投产的,当年认定为投产第一年,下半年投产的,次年认定为投产第一年。

本意见由区经济商务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参照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莲 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提振生态工业发展的意见》(莲政发〔2017〕 10号)、《莲都区提振生态工业发展的补充意见》(莲政办抄〔2018〕26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区内其他文件与本 意见有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来源:莲都发布)


  监制:曹善君
  编辑:王俊
  纠错:40913877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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