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生态、洁净、整齐、美丽的市容环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铁的决心全面落实工作部署,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凝心聚力,全力以赴,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今年1月份以来
共查处56起违反市容环境相关规定的行为
处罚金额25130元
其中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41起 处罚金额24380元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15起 处罚金额750元

▲截至目前 2020年一般程序案件统计
案例一、室外无照经营 基本案情:2020年3月24日21时30分始,当事人李某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利用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经营工具,擅自在云和县新建路与新华街交叉口占道设摊贩卖烧烤,占道面积2平方米,涉嫌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活动。当日21时50分,被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立案批准,调查取证,已查证属实。
案件结果: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超店面经营 基本案情:2020年3月4日10时42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云和县某粮油店经营者叶某在云和县水电路门口店外经营,立即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为扩大销售,将电冰柜、桌子放置在店外人行道上摆放干货、禽蛋等进行销售,属于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占道经营面积为5.4平方米。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在当日12时前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020年3月5日10时08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该路段,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上述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由于执法人员前一日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决定对其涉嫌超店面经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开具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当日下午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
案件结果: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本案当事人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逾期未改正,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较严重。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基本案情:2020年1月19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当事人叶某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利用一辆工程运输车作为工具,随意将建筑垃圾倾倒在云和县城南西路岗头双丫树畈空地,所倾倒建筑垃圾占地面积180㎡,涉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活动。
案件结果:经调查取证,叶某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温馨提醒!!! 室外公众场所无照无照经营;超出店、门窗进行店外经营;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是各地都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一种有损城市市容环境的现象。违法当事人总是抱着一种“不占白不占”、“别人占我也占”的侥幸心理,殊不知此类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容整洁,还影响周边居民正常出行,时常引起居民的反感和投诉。这些行为,请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