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已于近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了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其中,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 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 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
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民间借贷信息备案服务的,应当将备案信息按季度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违反以上条例的,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