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了生活垃圾部门职责、管理责任人,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重点一:《条例》中明确了本省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重点二:《条例》中明确了部门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均由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等。
重点三:《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重点四: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重点五:《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莲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