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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为首页2022年1月24日,云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县应急管理局开展联合行动中,在解放街发现某香烛店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当场查获611(个/件)烟花爆竹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查获的涉案烟花爆竹先行登记保存。案件已由县应急管理局正式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月29日,县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月29日立案调查。
此次案件的查处,是应急管理安全领域烟花爆竹类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处罚职能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首起案例。
经查明, 2022年1月24日,云和县某香烛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云和县解放街经营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及《丽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云和县某香烛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2、没收涉案的611(个/件)烟花爆竹产品。
下一步,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推进烟花爆竹执法检查工作,在全县范围内与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有效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