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消费者隐私信息。
【以案释法】案情简介:2020年5月,当事人龙某(系某经营部业务员)通过进云和各小区询问木工、水泥工等的方式收集获取了一批新建小区业主信息名单。名单内包含姓名、联系电话、楼号、楼盘名称、门牌号等隐私信息,信息共计370余条。当事人获取上述客户信息资料后,为达成个人吸收客源的目的,在该经营部声明不允许且未取得名单内客户同意(请求)的情况下,为获取相应提成,私自向客户拨打电话,以增加业务量。当事人龙某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属于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最终被本局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当事人龙某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温馨提示消费者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随意透露给他人。
经营者或业务员均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来源:云和市场监督管理局)